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川府辦發電〔2010〕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明確工作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實重要性,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責任,并對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處力度。規劃和建設、公安、發改、監察、財政等部門和工會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工作。
二、突出重點,加大處理力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專項檢查,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對所有在建工程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逐一排查,發現拖欠工資問題或欠薪苗頭及時督促企業妥善解決;對反映投訴的建設領域工資歷史拖欠問題,也要認真加以解決。要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加大對欠薪逃匿行為的防范、打擊力度。對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要開辟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當即立案,快速調處;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的拖欠工資案件,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三、加強督促,落實清償主體
各級各有關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督促,落實清償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責任主體。各類企業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責任。
四、抓住源頭,解決難點問題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狠抓源頭處理,加大力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難點問題。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級政府限期予以清償;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于房地產開發等項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設單位限期還款;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采取資產變現等措施籌措還款資金。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幫助建筑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已通過訴訟程序進入執行階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對因建設單位破產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為“死賬”的,由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妥善解決。
五、建章立制,完善長效機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的相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與規劃和建設、公安和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在執法檢查和案件處理方面的聯動聯查、協作辦案、群防群治的工作機制,強化勞動監察執法,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分包行為,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從源頭上防治發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級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特殊項目外,一律不再批準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要認真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必須嚴格按照達市府發〔2005〕24號和達市府辦〔2006〕56號的規定和要求,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足額收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對未交工資支付保證金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有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批準其新開發建設項目和為其辦理用地手續。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筑業企業,要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六、增添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結合開展專項督查,準確掌握不穩定因素和苗頭性問題,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堅決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對于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拖欠工資,要通過動用應急周轉金等資金渠道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給予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疏導工作,引導農民工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對因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問題而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