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頒布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規范和安全運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肅紀律規范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的通知》(川府發〔2005〕1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市銀監局是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督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實施行政監督。
第三條 市審計局依法履行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審計監督職責,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監督,對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 市監察局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實施動態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糾正處理,并對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和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監督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向市政府報告行政監督工作情況。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被監督單位包括市公積金中心和所屬管理部以及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的銀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公積金中心履行職責情況,以及依法接受監督情況:
1.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及管委會依法做出的決策情況;
2.住房公積金各項經濟、效益、風險指標完成情況;
3.對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進行抵制和及時報告情況;
4.對管理部進行指導、內部授權、監督和考核情況;
5.住房公積金繳存、支取、個人貸款、購買國債是否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情況;
6.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貪污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7.個人住房貸款風險防范情況及不良資產的處置情況;
8.住房公積金存款戶、委托貸款戶、結算戶、增值收益賬戶的開戶和使用情況;
9.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情況;
10.依法接受、積極配合監督情況;
11.住房公積金運作的其他情況。
(二)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情況:
1.為市公積金中心開設專戶情況;
2.對其受委托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開展情況;
3.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
4.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結算情況;
5.是否有損害市公積金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利益情況;
6.是否配備足夠的熟悉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專業人員,積極配合市公積金中心開展業務情況;
7.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情況;
8.履行委托協議情況。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市財政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全市住房公積金實施財政監督,確保公積金安全運行;
(二)建立定期專項檢查制度。每年對市公積金中心或管理部,在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貸款及費用開支方面的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銀行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配合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銀監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依據管理職權對市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統計、監測、分析全市受委托銀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運行情況。
(三)糾正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公積金賬戶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銀監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依照有關政策法規規定,負責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手續進行監管;
(二)檢查受委托銀行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合同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超批準業務范圍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市級監督部門制定公積金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聯合審計檢查計劃;
(二)組織委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公積金中心或相關部門執行管委會決議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對重大舉報問題及時向管委會主任委員報告,一般問題反映及時督辦,并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F場監督指市級監督部門中的一個或組成的聯合檢查組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的實地檢查。非現場監督指市級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文件和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
現場監督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制度。根據需要,市級監督部門可以不定期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門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非現場監督分為常規監督和專項監督。常規監督是市級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按要求上報有關文件和定期報送數據資料實施的監督;專項監督是市級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就專項問題按要求報送文件和數據資料實施的監督。
在非現場監督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市級監督部門依照下列程序實施現場監督:
(一)根據檢查計劃或者專項檢查需要,組成檢查組或聯合檢查組。檢查組成員應由某個監督部門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成員應由市級監督部門各抽調一人以上組成。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有相應資格的工作人員參加。
檢查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熟悉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財政、金融和審計等專業知識;具有相應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檢查組對檢查質量及檢查結果負責。
(二)檢查組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實施現場監督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與檢查有關的資料。
(三)擬定現場監督實施方案。進入現場檢查前,檢查組應擬定現場監督實施方案?,F場監督實施方案經市級監督部門批準后,由檢查組負責組織實施。
現場監督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被監督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檢查目的;檢查范圍、內容和重點;預定檢查起止日期;監督人員及其分工等。
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現場監督實施方案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檢查組報市級監督部門同意后,可調整現場監督實施方案。
(四)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市級監督部門一般應于實施現場檢查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下達現場監督通知書。
現場監督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被監督單位名稱;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檢查起始時間;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事項;監督人員名單;簽發日期及印章。
市級監督部門認為必要,也可以在到達檢查現場時出示現場監督通知書。
(五)檢查組進駐被監督單位。檢查組按現場監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進駐被監督單位,主動向被監督單位出具證件表明執法檢查者身份,仔細說明檢查的依據、目的、內容、范圍、時間等,聽取被監督單位匯報有關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事項。被監督單位應主動配合,全面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資料,真實反映有關問題,并根據監督人員要求,就其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六)開展現場檢查?,F場監督人員應運用監管數據、觀察、詢問、記錄、計算、復核、復制、分析等方法,審查被監督單位的銀行開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業務臺賬、統計報表,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檢查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據。
(七)編制現場監督工作記錄?,F場監督人員應記錄檢查發現的重要事項,編制現場監督工作記錄,并附有關檢查證據?,F場監督工作記錄經檢查組審定后,送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簽署意見。
現場監督工作記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現場監督工作的記錄編號;被監督單位名稱;重要事項發生日期、文件號、憑證號、原會計分錄和金額等內容摘錄;附件主要內容及數量;被監督單位相關人員意見及簽名;編制人員簽名及日期;復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八)核實檢查證據。檢查證據是記錄反映現場監督工作重要事項的依據,主要包括財務賬表、文件資料復印件及談話記錄等。檢查證據應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有關人員和單位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檢查證據,應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蓋章不影響客觀事實的證據效力。監督人員應對被監督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檢查證據進行核實。
(九)聽取被監督單位意見和建議。現場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向被監督單位通報情況,聽取被監督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十)編寫現場監督報告。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結束后,根據現場監督工作記錄及有關法規、政策和資料,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及時寫出現場監督報告,一般在檢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
現場監督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檢查工作情況;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評價、結論和依據;意見和建議;檢查組負責人簽名和日期。
(十一)征求被監督單位意見。現場監督報告完成后應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接到報告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監督人員應予注明。被監督單位對報告有異議,檢查組應進一步研究核實,并應核實修正現場監督報告。
(十二)審定監督報告。檢查組征求被監督單位意見后7日內,將檢查報告報市級監督部門審定。遇有特殊情況,經市級監督部門同意,提交現場監督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審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證據是否充分、合法;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現場監督報告,市級監督部門應責成檢查組說明情況或再行調查取證核實。
(十三)現場檢查的處理。市級監督部門根據現場監督報告,對現場檢查分別作如下處理:
不需要行政處理的,形成檢查意見書。檢查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主送單位;檢查情況;評價和整改意見;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要行政處理的,作出監督決定或者監督建議。監督決定或者監督建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主送單位及抄送單位;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執行期限和要求;建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意見;發文機關和日期。
需市政府處理的重大問題,要形成報告。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主送單位;檢查情況;被監督單位違紀違規事實;處理建議;發文機關和日期。
(十四)檢查材料的整理歸檔?,F場監督結束后,檢查組應做好檢查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并及時移交市級監督部門,市級監督部門要做好后續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歸檔主要包括下列資料:現場監督實施方案;現場監督通知書;現場監督工作記錄;現場監督報告;被監督單位對現場監督報告的書面意見;監督意見書、處理意見書及建議處理報告;被監督單位整改及處理結果報告;其他應歸檔資料。
第十六條 實施監督過程中,市級監督部門發現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有違法違規嫌疑,需要進行調查的,應當按照行政監督辦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市級監督部門對重大、復雜事項的調查結果,應當立即向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市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市級監督部門建立年度通報制度。市級監督部門應完成年度檢查報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在管委會例會上通報年度檢查監督情況。
第十八條 市級監督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直接處理的,可以做出監督決定。應當由被監督單位處理,或者依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處理,或者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提出監督建議。
第十九條 對市級監督部門做出的監督決定,被監督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并于監督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市級監督部門報告整改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市級監督部門應當自檢查意見書或監督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被監督單位執行檢查意見和處理決定的情況。被監督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的,市級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由市級監督部門建議市政府作出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委托銀行,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嚴格控制賬戶開設,建立資金流向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機制。受委托銀行對公積金中心使用資金時,有下列事項應及時記錄、分析原因,并向監督部門報告:
(一)發放非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
(二)將住房公積金借給政府、財政及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證券公司賬戶、其他非受托銀行賬戶或資金支付流向與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明顯不符的;
(四)支付大額款項和將資金支付到個人賬戶上沒有付款依據的;
(五)以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
(六)挪用住房公積金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
(七)其他違規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委托銀行,應當每年就承辦業務和履行協議情況寫出年度總結報市人民銀行和銀監局備案,并抄送市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
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受委托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開展情況;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履行委托協議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就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寫出年度報告,于次年一季度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抄送市級監督部門。
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公積金中心基本情況簡介;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情況;公積金中心內控制度建設和管理舉措;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包括個貸、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情況;不良貸款情況及采取的相應措施;管理運作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及采取的措施;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下一年度的管理運作計劃及主要措施;對監督部門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改善管理運作環境的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 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文件、數據和資料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四)拒絕就監督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第二十五條 市級監督部門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的,市政府將責令限期改正;造成資金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