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達州市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適應公眾游憩需要,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達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臨時居住和流動人口),均應遵守本辦法。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是指在達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
第四條 達州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達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國土、公安、交通、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通川區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建設局實施本規定。
在達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按有關法律、法規定,由市林業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規 劃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現有利于綠化的土地和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應納入綠化規劃。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并組織實施。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規劃指標為:新開發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綠化用地面積新建、改建、擴建地總面積的分項規劃指標為: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礦企業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開發建設區、各類學校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醫院、療養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嚴重產生有害氣體的工廠、企業、事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據國家要求設立防護林;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街道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七)其他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公園占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公園內園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公園占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應不低于城市規劃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 建 設
第八條 城市園林建設應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各部門各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
(三)舊城改造區、新開發區居住區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和部分防護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五)西外新區、老城區、南城片區、北外片區、化工園區其主管部門各自承擔轄區內公共綠地的建設任務。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報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石油、天然氣等管線的規定,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區域,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城市設施保持國家規定或雙方協商的安全間距。
第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根據有關園林綠化規劃和工程定額標準,在定期基本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配套實施,并由投資方建設,在基建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植樹季節內完成綠化任務。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局組織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必須有園林處)進行綜合驗收并納入工程建設竣工備案管理。綠化不達標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留有綠地面積而未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處組織綠化,并對責任單位按實際需要綠化費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綠化費。
第四章 管理和養護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地、綠化及其設施按以下分工進行管理和養護:
(一)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及其設施,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門、地段所在單位或住戶負責管理。具體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和實際劃分。
(二)各單位適宜于界內的防護綠地、附屬綠地、自建園林的綠化及其設施,由該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三)開發生活小區綠地的綠化及其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五)臨街的單位、商業網點和居民住戶負責管理維護其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及其設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園林綠地所有者交納園林綠地占用費,并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因占用造成損毀樹木花草的,應按規定向樹木花草所有者賠償損失。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或個人應恢復植被及設施,或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所需費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地規劃用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審查,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并補償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或補償建設同等面積園林綠地所需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組織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保護城市園林綠地、綠色植被、行道樹及其設施,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損壞城市竹花草等綠色植物和園林綠化設施。
(二)不得擅自在園林綠地、綠色植被、行道樹及其設施上豎立、懸掛或擱置廣告牌或廣告標志。
(三)不得穿越綠帶、抓樹搖樹、攀枝摘花、對樹竹等綠色植物剝皮、刻劃。
(四)不得在樹上錠釘、拴線、系物。
(五)不得在綠地內取土、狩獵、捕鳥、丟棄果皮紙屑等雜物、以及傾倒垃圾、油污等不利于植物生產的臟物。
(六)不得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晾曬衣物,堆放物料,借搭棚,圈圍樹木。
(七)不得從事有損園林景觀和樹竹花草等植物生長的其他活動。
在綠地內取土、采石、開挖、堆積、需要毀壞植被的,應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毀壞單位或個人負責恢復?;蛳虺鞘袌@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付相應的綠化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享有樹權的單位和部門,對妨礙交通、管線、房屋安全的樹枝應及時剪除,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交通、郵電、電力、廣播等管線所有單位認為樹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線等安全的,應與樹權單位協商,由樹權單位及時修剪。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砍伐的城市樹木,由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相關單位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安全的,有關部門可先行移植或砍伐,并及時報告園林處和綠地單位。
第十五條 加強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因特殊情況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對損壞或破壞園林樹木,園林綠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予以處罰,并由樹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收取賠償金。
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賠償損失,可并處賠償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按重置價120%~150%賠償損失,可并處10~15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并處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毀損,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 對本規定未明確處罰條款的,分別按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對制止、舉報損壞樹竹花草、園林設施的有功人員,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城市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達到規定標準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授權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