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達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08〕54號)和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設立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編發〔2009〕15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組建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提高行政執法能力的要求,依據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改革現行城市行政執法體制,整合資源,調整職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合理劃分市級、達縣和通川區的城市管理區域和權限,切實解決多頭、多層執法和趨利避責、相互掣肘等問題,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協調一致、管理統一、執法統一、廉潔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調整歸并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職能,建立統一、協調、高效運轉的行政執法體制,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
2.堅持相對分開的原則。進一步轉變城市管理職能與行政執法職能方式,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實現政策制定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
3.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城市管理領域政府部門和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管轄范圍,理順各方面關系,做到職、責、權相統一。
4.堅持立足市情,適度前瞻的原則。在保證市、縣(區)各執法隊伍平穩過渡和提升執法隊伍執法水平的同時,在體制和機制上有所創新和突破。
二、職能調整
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在城市管理方面主要行使規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其復議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屬的達縣分局在界定的管理區域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范圍是對以下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摩托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河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履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機構設置
(一)成立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核定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二)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設置:
撤銷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下設的市城管聯合執法支隊、達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察支隊和通川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整合達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達州市環境監察支隊、達州市水政監察支隊、達州市公安局及交通警察支隊、達州市衛生執法監督支隊、達州市航務管理局、達州市工商局經檢支隊等執法隊伍以及通川區相關部門及單位部分職能的基礎上,組建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五大隊,為核定收支、定額補助事業單位,核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120名,各設大隊長(正科)1名、副大隊長3名。
在撤銷整合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城市綜合執法大隊的基礎上,組建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達縣分局(掛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六大隊牌子),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派出機構,核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40名,機構組建由達縣負責,并按規定程序報批。達縣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六大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達縣人民政府雙重領導并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所產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應訴事項,由達縣分局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分別辦理答復和應訴事項,但由達縣分局承擔行政執法錯案追究責任,包括政治、法律和經濟責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達縣分局的領導班子成員由中共達縣縣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同意后,報市人事局決定任免。
(三)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管中心,為核定收支、定額補助事業單位。其人員由市人事局在對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通川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達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察支隊的現有人員進行身份審查后,按實際情況核定人員控制數,人員只出不進。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所需人員采取考試或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擇優選用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在具有行政編制的條件下,按照凡進必考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凡進必考、擇優錄用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五)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行政執法隊伍成立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四、人員和編制調整
(一)原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的人員編制和人員,由市編委核銷或劃轉。
1.核銷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事業編制23名、達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察支隊事業編制55名,市級共核銷上述單位事業編制78名;核銷通川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事業編制12名、達縣城市管理辦公室事業編制10名和達縣城市綜合執法大隊事業編制60名,縣、區共核銷事業編制82名。
2.收回市水政監察支隊、市環境監察支隊、市衛生執法監督支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各3名和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察支隊事業編制61名。
3.達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達州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察支隊和通川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現有人員一并劃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所屬機構。
(二)被撤銷單位的非在編人員由原用人單位負責安排,簽訂勞動合同到期的,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經協商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原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條款給予經濟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予以辭退。
五、經費保障和財物管理
(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參照公安機關經費預算標準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達州市、達縣根據機構設置情況,分級負擔。
(二)被撤銷單位原有資產和債權、債務一并移交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市、縣(區)財政局、國資委和審計局監督移交。
(三)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嚴格實行罰繳分離制度。市、縣財政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不下達罰沒任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沒款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市、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各類行政執法制度、學習培訓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備案審查制度、違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賠償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
(二)成立城市管理協調領導小組。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擔任,成員為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和通川區、達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領導小組下設城市管理執法協調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和市城市管理執法監督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局,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承擔),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檢查。達縣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協調領導小組和監督機構。協調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城市管理的調查研究,定期召開協調工作會議,充分發揮指導、協調和監督功能,認真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矛盾。
(三)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聯系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召集,市政府相關部門和達縣、通川區人民政府的分管負責同志參加,通報執法情況,協調解決執法中的問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建立執法信息相互通報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機關查處的,應及時移送對該事項有查處權的機關處理,有查處權的機關處理后應將處理結果抄告移送機關備案。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的審批事項與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局)的行政處罰有關的,在部門審批后應及時抄告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局)。
(四)切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市、縣所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照市政府規定認真參加法制培訓,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