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達州市中心城區廣告整治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廣告整治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按照四川省廣告設置標準和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如下廣告整治方案:
一、整治要求
按照《達州市城區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實施方案》要求,通過打造廣告示范街的帶動作用,實現城區廣告設置規范化、標準化,切實改變城區廣告隨意設置、安裝參差不齊、橫幅標語亂拉及隨意張貼的現狀。總的要求是:同一幢建筑物店招高度基本一致,規格大小一致,制作材質基本一致,突出墻面厚度一致;大型戶外廣告與建筑風格和周邊環境協調一致,無破損,無違規設置;取締所有門市立柱、門窗、臨街墻體上的經營招貼;取締違法設置車身廣告,制定標準規范管理;進一步規范道旗廣告設置管理,提高制作檔次。
二、整治范圍
達州市中心城區:北至肖公廟、鳳凰山公園。南至洲河邊,西至達鋼鋼花賓館、火車站貨場、蓮花湖。
先期實施廣告示范街整治:東延線文家梁口——小紅旗橋——來鳳路——老車壩——通川橋南頭,老車壩——達巴路口——朝陽東路——小紅旗橋。
三、整治時間
(一)整體整治時間:2008年10月——2009年11月,采用“逐街推進實施”的方式進行。
(二)廣告示范街整治時間:2008年10月—2009年1月。
1.宣傳發動階段(2008年10月中旬——2008年10月下旬)
由市規劃和建設局制定《關于開展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專項整治的通告》,通過我市廣電及紙質媒體對外發布,向市民公告本次廣告整治工作的范圍、時間、內容和標準。由市城建監察支隊和有關街道辦事處、社區人員采用入戶宣傳、摸底調查、發放拆除通知的方式,向沿街涉及整治工作開展的單位、商戶、住戶進行動員,使本次整治活動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大部分當事人能到期主動拆除并自行按標準恢復。
2.拆除恢復階段(2008年10月下旬——2008年12月下旬)
由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市城建監察支隊對沿街未主動拆除的廣告、店招予以強制拆除并由街道辦事處和社區配合督促業主單位、商家按照標準自行恢復。
四、整治標準
見附件:《達州市城市廣告整治標準》。
五、參與部門及職責
1.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廣告整治的規劃設計、拆除和恢復。
市設計院負責廣告整治的規劃設計,按照每幢建筑物的特征和風貌制作出大型廣告和店招設置的效果圖;市城建監察支隊負責廣告拆除并督促恢復;市市政工程處負責拆除后沿街人行道的維護整治;市園林處負責拆除后沿街道路的綠化維護整治;市質安站負責沿街涉及到的建筑工地圍墻等規范化。
2.市城管辦
負責廣告拆除后破損墻體的恢復、立面的清洗及美化工作;督促落實“門前三包”;禁止車輛在人行道通行和違規停放;禁止伸桿搭棚、擺騎門攤和流動店(招)牌;杜絕亂拉條幅;清除亂寫、亂畫和亂貼小廣告(“牛皮癬”)并進行清除后立面清潔和美觀的恢復。
3.市工商局
負責清除各商戶臨街門、柱、窗戶、墻體和商鋪門內一米范圍的各類經營招貼;并對廣告、店招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以及整治后的日常監管。
4.市民政局
負責道路指示牌的整治和日常監管。
5.電力、通信、廣電部門
負責廣告拆除后的管線清理以及沿線的井口、井蓋的規范和整治和日常監管。
6.街道辦事處、社區
積極配合、協助各部門對區域內單位、商戶、住戶進行廣告整治的動員、宣傳和化解有關矛盾,并協助和配合市城建監察支隊督促業主單位、商家按照標準對拆除后的店招自行恢復。
六、經費保障
整治所需工作經費由相關部門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后審批撥付。
附件:達州市城市廣告整治標準。
附件:
一、總 則
1。為規范戶外廣告與店招店牌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在該領域的具體落實,特制定本標準。
2 。本標準所稱戶外廣告與店招店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地面、氣球等載體設置的架式廣告、牌式廣告、充氣廣告、布幅廣告、電子顯示屏、燈箱,以及商店櫥窗和門牌牌匾等。對單位和個人自由散發小廣告、張貼啟事和涂鴉(俗稱“牛皮癬”)等行為的管理,參照本標準執行。
3。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等相關標準、規范,按照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的總體原則制定。
4。本標準適用于市中心城區,縣、鎮、鄉參照執行。
二、要求
1.戶外廣告、招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廚窗欄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合理,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清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拆除,破損不全的應及時修復。
2.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應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文字規范、工整。不得有黃色、低級、庸俗的廣告。
3.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讀報欄、公告欄、畫廊、廚窗欄等專用設施應無空置,讀報欄、公告欄、畫廊的內容應定期更換,廣告牌應定期出新。戶外廣告設施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4.利用城市道路空間資源設置的各種導向牌、指路標志牌和區域地圖等應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門牌、樓房棟號應按國家相關標準設置,配套引用外語的應符合規范,并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
5.未經審核批準,在公共場所、各類線桿燈桿、建(構)筑物上禁止懸掛過街標語廣告和垂吊布類條(橫)幅標語廣告。
6﹒節日或大型活動的慶祝標語應經審批后采取懸掛方式,過時的、破舊的標語應及時撤除。
7.在建(構)筑物頂部或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標牌、霓虹燈等設施不得影響該建(構)筑物的輪廓線,并防止對周圍居民產生光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構)筑物外立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
8.臨街店鋪的門頭招牌應設置規范,原則上規定為一店一招,大型門面可按實際情況設置多塊招牌,其高度、色調應一致。
9.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車體廣告應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并保持完好和整潔。車體廣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10.未經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批準廣告一律不得設置。
三、標準
1.店招
骨架、基層及面層用料規范,安全牢固,與建筑物風格相協調。
(一)骨架:采用鋼龍骨架或木龍骨架。
(二)底板:采用木工板或鋁塑板。
(三)字體:采用吸塑字、鈦金字、烤漆字、水晶字、霓虹燈(字)、PVC字、噴繪(字)。
(四)尺寸:同一棟建筑物高度基本一致,突出墻面厚度一致。
(五)城市廣場、主次道路、繁華商業區設置各類店招表面不得有浮土、銹跡、油漬;城市支路和輔道設置的店招表面浮土、銹跡、油漬每處不得超過0.01平方米(10cm×10cm)以上,整條街不得超過2處,且均不得有破損、殘缺、斷裂等現象。
2.戶外廣告
(一)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達到安全要求。
(二)未經批準非法設置的戶外廣告一律清理整頓,不合格的必須拆除,整治合格后方可辦理手續。
(三)對戶外廣告設置到期未續辦手續的進行清理,整治合格辦理手續后方可繼續設置。
(四)對影響建筑物外觀形象的戶外廣告一律拆除。
(五)對影響整條街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一律拆除。
(六)對垂直于墻面的豎式廣告,原則上一律拆除。
(七)戶外廣告的設置均采用鋼龍骨架,建筑物墻面的戶外廣告按嵌入式設置,建筑物頂部的戶外廣告要對其外框骨架進行包裝,做到形式美觀,結構安全,外不露鋼材。
(八)主城區的大型戶外排架式廣告、獨立柱廣告,原則上一律取消,不予設置。
(九)廣告的設置不得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空間。伸出式戶外廣告牌、外挑距離不得超過3米,且不超過道路紅線,底邊距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過建筑物頂;屋頂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筑兩側墻面。
(十)城市主要入口、廣場、主次道路、繁華商業區,以及臨高速公路和鐵路等主要過境通道設置的各類廣告,其表面(含支架)不得有浮土、銹跡、油漬,每處面積不得超過0.04平方米(20cm×20cm),且不得有破損、殘缺、斷裂等現象。
3.道旗
城區內道旗原則上應取消。經保留的,必須提升檔次,按燈箱式廣告設置,做到美觀大方,制作安裝規范。
4.招貼
(一)一律取消門、柱、窗、墻面招貼,在建筑物門市外側至門市內1米內嚴禁招貼。
(二)嚴格禁止粘貼“牛皮癬”,嚴格禁止散發“小廣告”。
(三)每處城市廣場、每條主次道路或繁華商業區,地面未及時清理的“牛皮癬”,不得超過1處,每處建(構)筑物、市政設施立面、公廁內墻或綠地樹干上未及時清理的“牛皮癬”不得超過2處。每條城市支路或輔道,地面未及時清理的“牛皮癬”不得超過2處,每處建(構)筑物、市政設施立面、公廁內墻和綠地樹干上未及時清理的“牛皮癬”不得超過3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