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環境保護模范縣城考核指標》和《達州市環境保護模范縣城創建工作程序》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達州市環境保護模范縣城考核指標
一、基本條件
1.環境保護投資指數大于1.5%。
2.通過市級衛生城市考核驗收。
3.近三年內城市轄區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
二、考核指標
1.社會經濟
(1)城區人均GDP大于6000元。
(2)經濟持續增長率高于全市平均增長水平。
(3)人口出生率小于市計劃指標。
(4)城市主要工業污染物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強度小于全市城市平均水平。
2.環境質量
(1)空氣質量:城區全年API指數小于100的天數大于全年天數的80%(采用自動大氣監測的城市)或SO2、NOx、PM10(或TSP)三項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2)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大于96%。
(3)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80%,城市出境斷面水質達標率為80%,且城區內無Ⅴ類水體。
(4)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小于60dB(A)。
(5)城區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小于70 dB(A)。
3.環境建設
(1)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大于30%。
(2)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大于60%。
(3)重點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達標率大于90%。
(4)城市氣化率大于80%。
(5)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大于80%。
(6)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大于70%,并無危險廢物排放。
(7)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覆蓋率大于50%或清潔能源使用率大于40%。
(8)工業用水重復使用率大于50%。
4.環境管理
(1)城市環境管理目標責任制落實到位(含將環境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制定創模規劃并分解實施。
(2)環境保護機構獨立建制。
(3)公眾對城市環境的滿意率大于80%。
(4)中小學環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
(5)按期完成總量控制計劃,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6)環境監測、監察系統完成達標建設。
達州市環境保護模范縣城創建
工 作 程 序
一、提交創模申請
除通川區、達縣以外的各縣(市)人民政府本著自愿的原則,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創建達州市環境保護模范縣城,同時抄送市環保局。申報材料內容包括城市社會、經濟、環境現狀,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各項指標的達標情況以及工作目標、計劃安排,并附創建工作方案等。
二、編制創模規劃
創模規劃是指導創建工作和對創建工作驗收的依據。申請創模縣(市)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規劃編制綱要》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編制創模規劃。
創模規劃應包含八個方面的基本內容:規劃編制的依據、城市發展現狀與趨勢、創模差距與可行性分析、規劃目標、規劃任務、重點工程及投資方案、管理保障措施、創模規劃預期效益評價,以及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污染控制專項規劃、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和環境宣傳教育六個專項規劃。規劃應充分考慮考核指標的動態性,高起點、高標準,應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將創建工作與當前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密切結合,對目標、任務、項目、資金來源和部門分工等明確、細化,并應將實施的具體保障措施納入規劃。
創模規劃編制完成后,應將創模規劃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進行論證和審查,形成書面專家論證意見。論證會的參會人員包括:相關專家、市環保局、創模地區的人民政府、環保局、規劃編制單位等。按照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后的創模規劃,經申請創模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環保局備案。
在創模過程中,對創模規劃需要進行調整的,申請創模的人民政府應將調整后的創模規劃報市環保局備案,對創模規劃有較大調整的,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可根據具體情況,對調整的創模規劃組織論證。
三、扎實推進創模工作
申請創模的人民政府按照創模規劃的要求和實施步驟,扎實推進創模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部門聯動,形成合力。各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2.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膽創新,體現城市品位、特點和特色。
3.加大宣傳力度,定期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創模信息,介紹創模進展,營造良好的創模社會氛圍。
4.鼓勵和動員全體市民共同參與,重點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環境問題。
5.創新環保投融資體制,廣開資金籌措渠道。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6.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大工業污染治理力度,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
7.切實加強環保自身監管能力建設,做好當前環保重點工作,提升環境綜合整治水平,改善環境質量。
8.認真做好檔案、資料收集,切實做到完整規范。
創模縣(市)對創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市環保局報告,需要尋求上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幫助的,要及時聯系和溝通,確保完成創模工作。
四、現場調研和指導
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對創建工作進行指導,根據各地創模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創建實施情況進行調研和現場指導。
五、編制創模技術報告
按照創模規劃完成創模任務后,創模縣(市)組織轄區內的相關部門進行自查,各項考核指標達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編制創模技術報告。技術報告主要內容為規劃落實和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包括:指標要求、完成情況、支撐材料、數據來源、原始數據、資料(城市統計年鑒、監測數據、監察資料、相關文件等)。技術報告應包括:(1)社會概況包括自然概況、經濟概況、環境保護概況;(2)創模的技術路線和技術措施;(3)創模指標完成情況(要求對創模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逐項說明)及分析;(4)目前存在問題及下一步打算。
六、技術核查
創模縣(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技術核查申請,并提交創模技術報告,同時抄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專家到現場進行技術核查。技術核查的內容包括:
1.聽取編制單位的創模技術報告。
2.審查創模工作的技術報告、檔案資料、原始記錄(包括統計、衛生、環保、城市建設、園林、公安等部門的相關數據)。
3.現場全面考察所有考核指標的達標情況(分組進行)。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為:環境空氣質量、區域和交通噪聲、地表水質狀況、飲用水源保護、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醫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自然保護區、環境宣傳教育、環保機構建制、環境監測和監察機構達標、清潔能源使用、固廢綜合利用、工業重點污染源達標、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綠化、自動監測站等。
4.進行環境滿意率的公眾問卷調查。調查人數不少于該城區人口總數的1‰,調查對象包括工礦企業、商業網點、窗口單位、機關院校、居民小區等類型,由考核組任意抽取。
5.考核組匯總檢查核查情況。
6.形成書面技術核查意見(含整改意見)。
創模地區針對技術核查時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修改完善技術報告,整改達到要求后,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提交整改落實情況,同時抄送市環保局。
七、考核驗收
經技術核查和整改后,各項考核指標全部達標,創模縣(市)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考核驗收申請,同時抄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考核驗收。
1.聽取政府創模工作報告,包括圖像資料。工作報告應包括:(1)社會概況及創模背景;(2)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的措施、實施過程及主要做法;(3)創模工作的成果及取得的環境效益;(4)創模工作經驗與體會。
2.對考核指標有關工作內容進行現場抽查。
3.抽查相關資料和技術檔案。
4.考核組匯總檢查驗收情況。
5.形成書面考核驗收意見。
八、公示
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通過考核驗收的縣(市),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將在達州市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反映的情況并進一步核查。
對公眾反映的意見需要進行查處或整改的,創模縣城的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并按期完成,并將完成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環保局,并及時向群眾通報對舉報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
九、審議命名
市政府對通過考核驗收、公示期間無重大問題的創模縣城進行審議。對通過審議的,市政府印發《關于授予×××達州市環境保護模范縣城的決定》,正式命名該縣(市)為市級環境保護模范縣城。命名時間以發文日期為準。
十、授牌表彰
為推進創模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模范縣城進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市政府對命名的模范縣城進行授牌。各地政府對創建工作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
十一、持續改進
獲得環保模范稱號的縣(市),應當保持模范的先進性、示范性,繼續鞏固和提高已經取得的工作績效。市政府鼓勵已經取得模范稱號的人民政府采取自愿承諾的方式,每年解決一批本地發展中出現的或市民關心的城市環境熱點問題。
十二、定期復查
市級環境保護模范縣城的稱號不是終身榮譽,為了促進縣(市)政府擴大、鞏固和深化創模成果,對獲命名縣(市)出現的突出環境問題建立警告制度。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每3年按照最新考核指標對已命名的市級環境保護模范縣(市)進行一次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于整改仍不合格的,將取消其模范縣城稱號。復查方式為:
1.年度總結匯報
每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的環保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環保局。主要內容包括:政府采取的可持續改進措施實施情況;各項考核指標執行情況;當年解決一批本地發展中出現的或市民關心的城市環境熱點問題的情況以及日常管理情況等。
2.抽查
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根據各地年度總結以及其他有關信息,視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和暗查,發現突出問題,及時通知創模政府進行調查處理。
3.自查
已命名三年的縣(市),首先進行自查。總結三年來城市環境保護工作進展情況以及每年自愿承諾持續改進措施的完成情況;檢查各項考核指標達標情況。對自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編制復查技術報告。
自查報告和復查技術報告應于獲得模范稱號3年后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市環保局,逾期不報送的,視為復查不合格。
4.現場復查
市環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復查。復查形式包括聽匯報、看資料、現場抽查、群眾滿意問卷調查等。復查的主要內容為:
(1)對所有考核指標有關工作內容進行現場抽查,審查復查技術報告、檔案資料和原始記錄。
(2)地方政府鞏固和提高創模成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工作績效。
(3)對近三年來群眾投訴、信訪集中問題的處理情況。
(4)采取自愿承諾的方式,每年解決一批本地發展中出現的或市民關心的城市環境熱點問題的情況。對本地突出的環境問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5)形成書面復查意見。
5.復查結果處理
綜合自檢、抽查、暗查和現場復查等結果,對環境保護模范縣城采取以下處理意見:
(1)免檢
對三年能穩定達到各項環保模范指標并不斷持續改進的予以免檢,并給予通報表揚。
(2)警告
對出現了突出環境問題或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給當地人民群眾健康帶來危害的,市政府將給予該縣(市)人民政府警告,并要求盡快采取措施解決問題,消除影響。
(3)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凡達不到現行創模指標要求的,作為復查不合格的,市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達到要求后,向市政府報送整改報告,同時抄送市環保局。
(4)摘牌
對超過期限仍達不到考核要求的縣(市),將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