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何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法制和政令統一,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和派出機關(以下統稱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法定權限,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公開發布并反復適用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或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范性文件應當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名稱。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生效前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能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礙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或涉及安全、災情、疫情等重大、緊急事項的除外。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制定機關應當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含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代擬單位在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一式各5份直接報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市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抄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市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七)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具有獨立行政權的派出機構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工作部門和該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
(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按照第(二)、(四)、(七)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1份、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各一式5份。并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九條 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機關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登記或通知制定機關補正后按程序重新報備。
第十條 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應明確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系統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二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相沖突;
(四)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在對規范性文件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發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規范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建議,通知制定機關限期糾正,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出具《協調意見書》,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按程序處理。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廢止,并將修改或廢止的情況書面報告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對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審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并將申訴報告抄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查處理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的,可以向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接到審查建議后,應當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負責對其備案審查的法制部門重新審查,必要時可以責令制定機關按照第八條之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統計報告、備案審查情況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度,并將備案工作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并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照第七條之規定,將依照前款規定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報告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報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在15天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后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同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權限、程序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報送上年度規范性文件目錄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
(五)不按規定將規范性文件提供給公眾免費查閱的;
(六)接到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自行糾正通知后,在30日內不自行糾正并書面報告處理結果的。
第二十二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法制部門應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提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及處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達州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