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有關部門,駐達及市屬各高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09〕27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達市府發〔2009〕27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自愿原則,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繼續做好日常醫療工作;
(二)大學生參保實行屬地管理并執行我市制定的具體辦法;
(三)完善醫療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適用范圍
凡駐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校中的中專生)、全日制研究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三、具體辦法
(一)參保繳費。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高校統一組織在市醫保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2009年度為100元);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或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
(二)政府補助。按照高校財務隸屬關系和管理關系,政府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除中央、省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補助外,省財政對省屬駐達高校在校大學生按照所在地地方財政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對市屬高校在校學生按照省財政對市(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市財政對市屬高校在校學生按照《細則》規定的標準足額補助,財政補助資金和個人繳費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政府補助的基礎上,每年每生再補助15元,其中:屬城鄉低保家庭或重度殘疾的,由學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醫療救助解決;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由高校從事業收費提取的5%中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費開支。
(三)保障方式。大學生因病住院和門診大病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細則》規定執行。
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試行大學生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所需經費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統籌安排。醫保經辦機構在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從統籌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實行門診醫療費統籌(不建立個人賬戶)。起步階段,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為《細則》中規定的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每學年度300元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按35%支付,每學年最多支付400元。以后根據基金的支付情況,逐步調整籌資和支付水平。
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提高大學生醫療保障水平。
(四)異地就醫管理。大學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實習、因病休學等法定不在校期間,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醫的,可選擇當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大學生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的,按《細則》規定執行。
(五)統籌年度。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年度按《細則》執行,即每年度的9月至次年的8月31日。已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保費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城鎮居民或新農合的大學生,自參保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等待期為1個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高校要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協調領導小組,做好組織發動,宣傳解釋工作,注意研究解決大學生參保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與市級相關部門的聯系,協調做好大學生商業保險向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過渡的政策銜接及其相應工作,維護大學生的思想穩定和學校秩序穩定。從今年秋季入學開始,新生入校要做到100%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在校大學生沒有參加商業保險的一律按學年度納入,已參加商業保險的根據大學生本人的自愿選擇參保。對政策轉接期間突擊組織辦理除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商業性質的保險的,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二)建立協作機制。教育、勞動保障、財政、民政、監察、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穩妥推進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教育部門要督促各高校組織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制定相應的目標考核管理制度,納入年度目標管理體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根據各高校所屬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按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校屬醫療機構優先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不具備條件和無醫療機構的高校要通過委托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確保大學生的門診醫療需求;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落實財政補助資金,加強基金管理;民政部門要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及困難大學生的資助工作;衛生部門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與公共衛生服務銜接工作;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各高校參保工作及財政補助資金落實情況的執法監察力度。
(三)搞好經辦服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各高校的銜接,根據高校和大學生的特點,設計科學、方便、高效的經辦流程,方便大學生參保就醫和費用結算。今年6月底前各醫保經辦機構要幫助高校對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經辦人員和校屬定點醫療機構經辦人員培訓,搞好有關政策的銜接,啟動建設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網絡;7月底前各醫保經辦機構要完成原在校大學生參加商業保險的摸底調查和新學年的參保計劃,擬定大學生參保宣傳資料,隨同錄取通知書一并發給入學新生,確保工作順利啟動實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