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在全市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關于在全市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見
一、統一思想,進一步認清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更好地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提高購房支付能力;有利于解決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家庭住房困難,不斷提高職工居住水平,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有利于關注民生、紓解民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為所屬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所有用工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二、落實措施,努力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一)全面完成財政供給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應建盡建、應繳盡繳”工作目標。
1.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含鄉鎮行政、教育、醫療、衛生等單位)必須在9月30日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同時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從2009年1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和繳存情況納入各部門、鄉鎮的年度目標任務。對下設有代管單位的,要將其下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及繳存情況繳入其主管部門的目標任務進行考核。同時,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一次清理,并加大督促檢查工作力度,確保我市全面實現財政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應建盡建、應繳盡繳”的工作目標。今年12月份,市政府督查室要組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管理中心、監察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全市財政供給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及繳存情況進行一次專項督查督辦,對未實現財政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應建盡建、應繳盡繳”工作目標的縣(市、區),在全市進行通報批評,凡被通報批評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同時扣除目標考核分值。
3.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財政供給單位依法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繳存比例,安排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支出預算,并保障預算安排的住房公積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對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財政供給單位,要盡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財政供給單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積金;對于歷年因財政困難拖欠的住房公積金,要采取措施于年底前予以補繳到位,確保財政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
1.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強化責任意識,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必須在9月30日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有補繳條件的,對以前年度應予上溯補繳;以前年度職工已經扣繳而單位補貼部分欠帳的必須補繳。
3.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需要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的企業,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可辦理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手續,并報國資委備案。
(三)大力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工作。
1.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督促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盡早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
2.凡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必須在12月31日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為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3.非公有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的信用等級評比、評選先進等活動,要將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三、加強監督,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秩序
1.新設立的單位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自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手續,開設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錄用職工,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用工單位為其辦理開戶或轉移手續,從次月起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2.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時,應當在發生合并、分立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同時應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而欠繳的單位,欠繳部分由單位、個人按規定如數補繳;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要按規定補足應繳而未繳的住房公積金。發生變化后,新單位對在職在崗職工要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中斷繳納;如已中斷繳納的,自本通知下發后盡快辦理補繳手續。
3.單位依法撤銷、解散或破產的,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予以償還。
4.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辦公地址等繳存信息,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繳存信息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5.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控高保低的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但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也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即職工工資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6.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依據《條例》的規定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強化領導,進一步形成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的整體合力
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責任重,難度大,事關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必須廣泛宣傳,大力推進。
1.加強領導,廣泛宣傳。各單位要加強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明確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各企事業單位要將住房公積金管理列入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并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作為信息公開、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到位。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新聞媒體和各用工單位要加強政策宣傳,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知曉度、理解度、參與度,不斷增強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任意識和職工的權益意識。
2.加強配合,齊抓共管。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積極與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編制管理等部門聯系,及時掌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和解散等情況,督促新設立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市總工會要將單位是否繳納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一項重要權益加以維護。市財政、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3.加強督查,嚴格考評。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組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管理中心、財政、審計、監察、勞動保障、工商、總工會等部門,對各地、各部門的住房公積金建立、繳存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依據《條例》及《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