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擬定的《達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方案》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達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市級統籌方案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06〕13號)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指導意見》(川勞社辦〔2006〕90號)精神,為實現統一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統一業務管理流程、統一基金收支、統一基金調劑使用和基金征收、清欠分級負責,全面推進激勵與約束機制相并存的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運行機制,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方案。
一、市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政府承擔行政轄區內完成基本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后的保發放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各項目標任務全面完成的責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目標任務納入年度政府目標管理,實行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市級統籌的目標: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籌調劑。
市級統籌的基本原則:明確責任,強化征繳,嚴格預算,確保發放。
二、市級統籌的范圍和對象
我市行政區域內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
按川辦發〔2008〕30號文件和川勞社發〔2009〕21文件要求,統籌范圍為市行政轄區內的所有縣(市、區)。
三、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以全部在職職工的繳費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仍按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為上年省平工資的60%—100%、70%—100%、80%—100%、90%—100%、100%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
四、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發辦法和調整,統一執行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國發〔2005〕38號、川府發〔2006〕13號、川勞社發〔2006〕17號和川勞社發〔2006〕18號)及有關配套政策。
五、統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調度使用
市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當期基金收入(基金征繳收入、清欠,基金利息和其他等收入)、基金支出(基本養老金、省級調劑金、死亡待遇等支出)、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省級統籌調劑基金納入市級統籌基金,統一調度使用。
(一)積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縣(市、區)在實施市級統籌前積累的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暫留存縣(市、區)管理;需要使用時,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方可使用。留存積累基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縣(市、區)未完成當期基金征繳、清欠目標任務出現的收支缺口、應上繳的省級統籌調劑金和本級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支出,以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當期征繳基金(含清欠和其他基金收入)的管理
1.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收預算,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當期省下達的養老保險擴面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目標任務編制,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縣(市、區)的目標任務完成進度按月考核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2.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制定月征收計劃,每月征收的基金進入同級社保經辦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于當月底全部劃轉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向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報送當月征收報表。
(三)當期基金支出(含轉移、上繳省級調劑金和其他支出)的管理
1.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計劃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編制,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2.市本級及各縣(市、區)每月應支付的基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10日前編制月支出計劃,經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定,由市財政局于15日前將應支付的基金劃撥市本級、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國有商業銀行及時組織發放,以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當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彌補
各縣(市、區)當期完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當期沒有完成目標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20%的資金解決,其余80%從其留存積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積累基金不足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資金彌補。
六、工作經費的保證及獎勵約束政策
(一)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后,市和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仍由同級財政安排,市、縣(市、區)財政應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業務的擴展,逐步增加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的投入,以確保其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對市、縣(市、區)年度基金征收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出考核意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對超額完成當年基金征收、清欠計劃的,市財政將安排適當的工作獎勵經費給予獎勵。未完成基金征收計劃的,取消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年參與評選先進的資格,同時按照第五條第四項的要求辦理。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七、加強業務管理
(一)完善管理網絡
1.建立統一市、縣(市、區)業務管理網絡,統一業務流程和管理軟件使用,實行市、縣(市、區)網絡互聯。建立全市統一的信息系統和集中基礎數據庫,加大數據清理工作力度,確保數據全面準確,實現數據集中共享。
2.縣(市、區)將參保登記、人員增減等有關基礎信息要及時錄入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系統,由市集中管理。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養老保險業務實施實時監控。
(二)嚴格退休審批
1.各級企業參保人員的正常退休,由其在參保關系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嚴格審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隨時進行抽查和檢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和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的提前退休,先由參保關系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公示后由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擴權強縣試點中的試點縣、市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2.擅自放寬退休條件或違規辦理退休審批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批機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一把手親自抓,務必確保基本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要把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確保發放和保證社保經辦機構人員、工作業務經費等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加強督辦督查。各級勞動保障、財政、人事、編辦、審計、稅務、工商、工會、宣傳和經濟主管部門要對社會保險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二)科學實施,穩妥推進
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摸清家底,按照當地從業人員和已參保繳費人員的基本情況,認真做好參保人員的預測和基金收支計劃,加大擴面、征繳、清欠和稽核、執法力度,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本方案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