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意見》(川委辦〔2009〕1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09〕44號)精神,結合達州實際,現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行政調解的范圍和原則
(一)范圍:一是行政機關(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糾紛。
(二)原則:堅持自愿原則。行政調解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堅持合法原則。行政調解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行政機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真實、充分表達自己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公平地調處爭議糾紛,不得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堅持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要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爭議糾紛,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積極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新機制。
二、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工作職責
(三)各級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狠抓落實。要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切實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研究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長效機制,強化保障措施,落實責任,嚴格考核,強力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行政調解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基層行政調解工作。要對轄區內的爭議糾紛進行認真梳理,仔細排查,及時了解群眾訴求,做好防范措施。
(四)政府法制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行政職能部門(包括中央及省直管部門在內的行政部門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協調。要研究制定行政調解規章制度,使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要認真研究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要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要做好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要加強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要牽頭組織對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
(五)各行政職能部門要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行政調解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市、縣兩級行政職能部門要認真落實主管責任,切實履行行政調解職能,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與本單位行政管理相關的爭議糾紛。要由一把手負總責,確定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確保行政調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強行政調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行政調解人員,并加強培訓和管理。要落實工作經費、調解場所和設施,加強網絡信息化平臺建設,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根據行業、部門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細化工作規程,努力提高行政調解的質量和效率。要認真做好行政調解工作報告和信息報送工作。
三、建立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
(六)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市、縣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問題,指導、協調重大復雜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并定期匯總、分析上報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行政調解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承擔。各地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情況應于2009年11月20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局備案。
(七)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報告制度。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復雜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并通報政府法制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各行政職能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報告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政府法制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部門匯總報告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八)完善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制度。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各行政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為行政調解信息的報送主體,要確定專門的機構及人員負責行政調解信息的撰寫和報送工作。行政調解信息報送程序、內容和形式等,應嚴格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達市府辦函〔2009〕190號)執行。信息報送時限調整為每月的5日前上報上月的行政調解信息,重大的行政調解信息應隨時報送。
(九)完善行政調解工作規程。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或規程,全面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范、有序。
四、切實加強行政調解保障能力建設
(十)健全組織網絡。市、縣兩級行政職能部門都要成立行政調解組織,具體負責對與本單位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爭議糾紛的調處,可根據行政職權分工下設若干行政調解組。要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政策法律素養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并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士作為本單位特邀調解員。要建立調解員信息庫,并公布調解人員名單。2009年11月20日前,市級行政職能部門要將成立的行政調解組織,確定的調解員名單和調解工作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報送市政府法制局備案。
(十一)落實經費保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設備采購資金、教育培訓經費、社會宣傳經費等分別納入市、縣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給予切實保障。
(十二)嚴格考核獎懲。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記入領導干部抓穩定、綜治工作政績檔案。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地區和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或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深入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十三)堅持預防和化解并重。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要切實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情民意和爭議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時了解群眾訴求,確保發生爭議糾紛時能夠及時介入。要通過領導接訪、干部下訪、現場辦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頭,發現一起調處一起,嚴防各類爭議糾紛激化和升級,努力將事態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及時解答群眾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問題,營造遵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調解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爭議糾紛。
(十四)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爭議糾紛。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努力把爭議糾紛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在調解爭議糾紛時,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機統一,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工作,促成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解決爭議糾紛的協議。對經勸導不愿進行行政調解或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解決或告知當事人其他救濟權利和渠道。
(十五)將調解貫穿行政復議全過程。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要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涉及自由裁量權或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的案件,以及其他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將調解貫穿立案、審理、執行全過程,積極組織當事人調解或引導、促成其自行和解,確保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十六)加強協調配合。各行政職能部門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的重大疑難爭議糾紛,相關職能部門應主動告知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要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在行政調解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相關單位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組織、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需要行政機關配合的,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