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規范行政復議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達州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內容》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組織實施,評議考核結果按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的規定執行。各被考核單位應于每年12月5日前,將自查情況報市政府法制局。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達州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落實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內容
一、對市級各部門的考核內容。
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扣分,最高扣100分,未扣分的得100分。
1.負責辦理行政復議的工作機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2.行政復議人員未經復議知識培訓合格或辦案人數少于2人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3.因經費、復議接待與調解場所、交通工具、辦案器材、查閱和復印條件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對復議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不利影響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4.對本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未進行目標考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未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聽證、報告、備案、監督等制度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6.不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復議案件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7.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復議答辯意見和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其它有關資料,或影響上級行政機關的復議工作機構依法開展復議工作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8.具體行政行為被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的,或者經行政復議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復議決定被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9.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按照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督促受理、責令受理意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意見、建議完善工作或改進執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10.行政復議案件卷宗內容不齊備、歸檔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1.行政復議宣傳、培訓工作,全年一次未開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2.未按照要求報送行政復議應訴電子文檔、紙質文件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3.行政復議人員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經查實的,扣5分;
14.因行政復議工作開展不當,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被上級批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二、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有下列情形的,按實際分數得分,總分100分。
1.行政復議機構已設立行政復議股室的(以編辦批文為準),得10分;
2.行政復議股室已配備2名以上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的,得10分;
3.行政復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或所需經費得到保障,具備必要的復議接待與調解場所、辦案交通工具、辦案器材和查閱、復印條件,能夠保障行政復議工作正常開展的,得10分;
4.已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政府專項目標進行考核的,得10分;
5.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聽證、報告、備案、監督等制度的,得5分;
6.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得10分;
7.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復議答辯意見和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其它有關資料的,得5分;
8.履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督促受理、責令受理意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按照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意見、建議完善工作或改進執法的,得10分;
9.行政復議人員未出現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現象,或行政復議工作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得10分;
10.行政復議宣傳、培訓工作,一年內開展兩次以上的,得10分;
11.按照要求報送行政復議應訴電子文檔、紙質文件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的,得10分。
三、有下列情形并經市以上政府法制機構確認的,按下列規定加分,最高加20分。
1.行政復議宣傳、培訓工作成效顯著,或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形式多樣、措施有力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2.對復議機構建設、專職復議人員配備、復議經費保障和辦案交通工具、器材落實特別重視、支持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3.在復議配套制度建設方面有重大貢獻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4.創新案件審理方式和督查方式,卓有成效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5.妥善化解重大行政爭議,對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作出重大貢獻的,酌情加分,最高加4分;
6.工作條件特別艱苦,但復議工作仍開展得有聲有色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7.不畏懼權勢、秉公復議,或在拒腐防變方面,有突出事跡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8.復議理論文章、案例分析被省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或部委采用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9.行政復議工作受到上級黨委、人大、行政機關文字表揚或受到申請人頌揚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10.縣、市、區人民政府以每年結案(不含作其它處理的,下同)20件為基數,市級部門以每年結案15件為基數,低于基數的不扣分,超過基數的,每超1件加0.5分,最高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