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國務院于2008年5月12日發布了《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要求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監管和行政決策法制審查制度。在此之前我市雖然先后出臺了《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達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實施辦法》、《達州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29號)、《關于明確規范性文件送審和備案要求的通知》(達市府辦〔2006〕12號)和《關于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通知》(達市府法〔2006〕49號)等制度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市的行政決策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仍不理想,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不規范,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程序不規范。由于一些文件起草單位和個人的程序意識淡薄,有的不按規定上報文件制定項目,不遵守文件制定計劃;有的未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僅憑上級的文件或者是領導講話便制定一個規范性文件;有的不經過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便進入審議、簽發程序等等。二是內容不規范。有的內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照抄照搬,缺乏本地特色;有的表述不規范,致使規范性文件出現歧義,影響規范性文件的正確執行;有的為強調本部門職權,在規范性文件中違法或越權設立收費、行政審批、罰款等事項,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有的部門為爭權奪利,對同一社會公共事務,競相出臺規范性文件,造成政出多門、相互矛盾,文件“打架”的現象,不能充分發揮規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落實不到位。表現較為突出的是制而不備以及備而不審的現象,使之流于形式。針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文件要求,現就我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市政府行政決策的法制審查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在向市政府報送代擬稿時,應隨同報送該文稿的起草說明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全文的印本或復印件(一式10份)。起草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簡要過程及主要內容說明等(文件的起草說明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文本請以紙質文件報送)。對未按要求報送的,市政府辦公室收文科室一律作退文處理。
二、市政府辦公室收文科室收文后,按《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程序規定》和市政府令第29號的規定,必須先轉送市政府法制局審查(情況緊急需馬上報請市政府審定的除外),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核同意后,再報請市政府按程序審定、發布。
三、市政府法制局在審查規范性文件草案的過程中,發函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的,被征求意見單位或參加聽證會的單位應及時組織研究或派專人參加,無論有無意見或建議,均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函復市政府法制局。否則,一律視為無意見,并不得在市政府常務會、辦公會上作與書面意見不一致的發言。
四、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后,如有修改,由報文單位按常務會決定修改,并對起草說明作相應修改。
五、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實行責任簽字制度。市政府法制局主要負責人是規范性文件送簽稿的第一簽字人,并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負責。沒有市政府法制局簽署意見,市政府辦公室辦文科室、擬文單位,不得呈送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簽發。
六、凡經市政府審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各主辦部門必須于發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文本10份直接報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匯總后,統一以市政府名義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達州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七、從2009年度起市政府實行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計劃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擬以市政府名義出臺的2009年度規范性文件目錄,于2008年12月底報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平衡,擬訂《2009年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目錄》送市政府審定后公布執行,以杜絕“即興”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現象,凡未列入市政府2009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目錄的,原則上不予考慮。
八、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要求,今后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實施、適用的行政決策事項,在市政府作出行政決策之前,必須由承辦部門或市政府辦公室收文科室先送市政府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送市政府領導審簽。
建立、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政府行政決策的法制審查制度,是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內容,事關法治政府建設進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對此務必高度重視,確保本通知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因制定規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決策違法,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危害的,要嚴格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決策參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執行,并修訂、完善本地、本部門的具體工作制度。市政府將定期通報各地、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并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內容。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