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現將《達州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達州市違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達州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
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是指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應當實施辦事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范圍是:
(一)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郵政、通信和鐵路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四)其他應當實施辦事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依法辦事公開。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辦事公開的法定時限和承諾時限公開辦事內容、辦事過程和辦事結果。對公眾普遍關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主動接受主管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并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辦事公開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本市設立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解決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對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公開。
(一)對外公開的內容:
1.單位名稱、工作職能和權限、機構設置、服務范圍、崗位職責、單位領導名錄和分管的工作、辦公地點和便民服務電話;
2.服務項目、依據、時限、流程和結果,收費和處罰的項目、依據、標準及繳費辦法;
3.工作規范、行為準則、服務標準、服務承諾、違諾責任及處理辦法、獎懲考核辦法;
4.重大項目招投標情況、物資設備采購情況;
5.與服務對象密切相關的變動事項、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6.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7.突發公共事件的評估調查結果、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分配方案以及臨時住房和物資的來源、數量、分配方案以及臨時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8.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其他事項。
(二)對內公開的內容:
1.內部重要決策情況;
2.人員聘用、任免、交流、考核、獎懲以及社會保障、福利、住房等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3.單位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管理特別是大額資金使用、資產管理等情況;
4.工程項目建設、重要項目實施情況;
5.年度工作目標及進展情況;
6.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7.干部職工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得公開以下內容: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事公開內容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辦事公開內容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查。
公共企事業單位對辦事公開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主動公開的內容采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掛牌上崗、亮證服務;
(二)辦事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
(三)咨詢電話、咨詢服務臺、監督舉報電話和監督臺;
(四)文件、資料、辦事須知、辦事指南、服務手冊或便民卡片;
(五)政府綜合門戶網站,部門和單位網站;
(六)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七)座談會、聽證會、咨詢會和辦事公開新聞發布會;
(八)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
(九)市、縣(市、區)長熱線;
(十)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一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制作的辦事公開內容,由制作該內容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公布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按國家規定統一規范辦事格式文本。
辦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內容分類、編配體系、獲取方式,負責辦事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事項。
辦事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內容索引、名稱、內容簡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辦事格式文本應當注明填寫方法;國家已規定統一格式文本的,應當使用。
編制的辦事公開指南、目錄和辦事格式文本應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辦事公開指南、目錄和辦事格式文本進行審查,發現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應要求原編制單位改正,原編制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第十三條 除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辦事公開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業單位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
申請可以采取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業單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托他人申請。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辦事公開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辦事公開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條 對申請辦事公開的內容,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內容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或該辦事公開內容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辦事公開內容的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五條 申請辦事公開的內容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六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認為申請辦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第十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收到辦事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公共企事業單位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辦事公開申請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共企事業單位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辦事公開內容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與其相關的內容紀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公共企事業單位更正。該公共企事業單位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辦事公開內容,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 申請人有閱讀、行動困難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一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辦理辦事公開事項和提供辦事公開內容不得收取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公共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辦事公開工作考核。考核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監管機構。
公共企事業單位要成立由黨委(支部)、行政、紀檢監察、工會負責人組成的辦事公開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公共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來信來訪接待、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制定辦事公開的責任制度、審議制度、評議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備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整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辦事公開申請以及政策咨詢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企事業單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其職權及時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舉報、投訴,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投訴受理和監督辦法,包括投訴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意見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監督機構,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的處理規定,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不履行辦事公開職責的;
(二)不履行辦事公開承諾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公開和更新辦事公開內容的;
(四)辦事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未能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的;
(五)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取辦事公開費用的;
(六)隱瞞、篡改、捏造或者損毀辦事公開內容的;
(七)公開不應該公開事項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且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保險、證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達州市違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達州市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違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在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執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違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規定,制定本級本單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推行辦事公開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的;
(六)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或不及時更新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的;
(八)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的;
(十一)提供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內容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工作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對違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有關行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