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國務院新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重新修訂實施,標志著黨中央、國務院更加重視生豬屠宰管理和人民群眾消費豬肉安全。我市是傳統農業大市、生豬養殖大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新《條例》的貫徹落實。
自1998年《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市各地加強生豬屠宰管理,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基本扭轉了無序競爭局面,生豬屠宰管理明顯加強,豬肉質量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制售病死肉、注水豬肉的現象時有發生,生豬屠宰管理方面也還存在一些疏漏和薄弱環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商務等相關部門認真學習《條例》,根據本地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條例》、加強生豬屠宰管理的工作措施。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規范管理;嚴格監管,依法監管;文明執法,協同執法,共同堅守人民群眾肉食品消費的安全防線,促進我市生豬屠宰行業和肉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條例》的學習、宣傳,抓好業務培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要利用開展綜合監督檢查、證(牌)換發之機,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讓生豬屠宰經營者及有關各方知曉、掌握《條例》的有關規定,自覺遵守《條例》,維護自身權益;讓人民群眾、消費者了解《條例》主要精神,形成全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特別要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執法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素質,提高依法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水平,為《條例》得以正確的貫徹執行提供保障。
二、組織做好生豬屠宰廠(場)綜合監督檢查和證(牌)換發工作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8月1日至11月20日期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商務、衛生、畜牧食品、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條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國家有關標準,對轄區內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開展一次綜合監督檢查。對符合〈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全市設置規劃的,予以保留;對不具備〈條例〉中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應依法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對符合條件和規劃予以保留的屠宰廠(場),于11月20日前報市商務局,同時向環保部門進行污染物的排放申報登記。市政府授權市商務部門牽頭,會同其他相關聯能部門,在《通知》下發后5個月內完成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換證(牌)工作。換證工作要依法進行,多施便民之舉;不得借機違規收費、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辦理換證的有關要求,應無償義務告知,不得以辦培訓班之名變相強行收費。換證(牌)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同時報送省政府備案。
三、分工協作,抓好屠宰行業監管和豬肉市場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明確責任,密切合作,協同聯動,實行綜合管理和分工負責制度。商務部門負責對生豬定點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操作規程的屠宰廠,要依法嚴肅處理,堅決取締非法屠宰點,查處私屠濫宰行為。畜牧食品部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檢疫、屠宰和流通環節的防疫監督及獸藥違禁藥物的監測,依法規范出具檢疫合格證明,依法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及〈獸藥管理條例〉等違法違規案件。環保部門負責嚴格審定屠宰廠廢水排放達標,達不到標準的不能生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的監管,規范各類市場、經營單位(戶)的經營行為,堅決查處并杜絕不符合要求的豬肉進入市場。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豬肉消費環節的監管。
四、制定生豬定點屠宰設置規劃
市商務局要會同畜牧食品、環保等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待省上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出臺后,結合我市實際,以提高屠宰技術水平、便于檢疫和監督管理為目標,以確保豬肉質量安全為目的,制訂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報省商務廳備案后確定實施。規劃要著眼于建立生豬屠宰長效監督機制,構建我市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的生豬屠宰定點布局框架,促進生豬屠宰行業和肉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