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7月24日
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
實 施 意 見
為切實推進我市殯葬改革,落實殯葬救助惠民政策,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和四川省民政廳辦公室《轉發民政部社會事務司關于報送實施惠民殯葬政策情況的通知》(廳辦〔2012〕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該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民政部門為實施主體。
二、免除對象
生前具有達州市常住戶籍,負責為其辦理喪事的親屬或其他人員承諾火化后不進行骨灰裝棺二次埋葬的城鄉低保戶、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以及各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三、免除項目
(一)普通殯葬車遺體接運費;
(二)遺體基本冷藏(凍)存放費(時間最長不超過3日);
(三)普通爐遺體火化費;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費(一年);
(五)100元以內(含100元)骨灰盒(壇)。
免除項目中的(一)(二)(三)(四)項基本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四、免除程序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免除對象,其親屬或其他負責辦理喪事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向逝者原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法定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鎮三無人員供養證》等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逝者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作出不進行骨灰裝棺二次埋葬的書面承諾。
(二)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收到免除申請一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加蓋印章。
(三)申請人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的《申請表》,在逝者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殯儀館火化的,到火化地殯儀館(殯葬管理所)辦理基本殯葬服務免除手續;在不是逝者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殯儀館火化的,憑《申請表》、火化地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和發票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殯儀館(殯葬管理所)辦理基本殯葬服務費退費手續。
五、經費保障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免除基本殯葬費所需經費由免除對象戶籍所在地財政負擔,各級財政要將所需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二)免除基本殯葬費所需費用每年結算一次,由辦理免除手續的殯儀館(殯葬管理所)于每年11月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復核撥付。
六、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應加強對免除基本殯葬費工作的管理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進行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虛報申領的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1.不按規定辦理免除申請的;
2.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3.申請人虛報、隱瞞、偽造,騙取免除費用的;
4.殯儀館(殯葬管理所)虛報申領免除費用的。
七、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本實施意見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實施意見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申請表
附件:
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申請表
逝者姓名 |
| 籍 貫 |
| 火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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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住址 |
| 逝者情況(請在括號內打“√”) | 低保戶 ( ) | |||||||
農村五保戶 ( ) | ||||||||||
城市三無人員( ) | ||||||||||
其他 ( ) | ||||||||||
辦理人 姓名 |
| 與逝者關 系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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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后是否骨灰裝棺二次葬 | 是( ) 否( ) | |||||||||
申請免除費用項目(請在括號內打“√”,若無打“×”) | ||||||||||
A、普通殯葬車遺體接運費 | ( ) | |||||||||
B、三天內普通冷藏柜遺體存放費 | ( ) | |||||||||
C、普通爐遺體火化費 | ( ) | |||||||||
D、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費(一年) | ( ) | |||||||||
E、免費骨灰盒(罐、壇) | ( ) | |||||||||
申請免除費合計 | 元 | |||||||||
街道(鄉鎮)意見: | 經審核,符合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費條件,同意免除 元。
經辦人: 蓋 章:
年 月 日 |
縣市區民政局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