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達州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7日
達州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1〕90號)和省環保廳等六廳(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推進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川環發〔2012〕36號)精神,有效控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PM2.5和NOX(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執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維修制度、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鼓勵“黃標車”淘汰報廢制度,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抽檢工作,構建全市機動車監管信息網絡平臺,實現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學化。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會化運營機制,規范環檢機構管理。完成機動車環保檢測服務性收費標準制定和報批工作。加快建立機動車環保檢測社會化運營機制,將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怠速法檢測體系升級為簡易工況法檢測體系。檢測場站建設實行社會化運營,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數量控制”原則,凡符合環保檢驗機構發展規劃,且符合《四川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和《四川省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建設技術規范》要求的檢驗機構,可申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托資質。申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托資質的檢測機構必須通過省質監局的計量認證,由省環保廳評審通過后頒發委托證書。
(二)完善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嚴格機動車年檢管理。將機動車排氣檢測情況納入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審核內容。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必須選擇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并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繳交相應的機動車環保檢測費。機動車環保檢測周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規定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機動車排氣檢測不合格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并通報同級公安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維修后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車輛,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分類標志,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部門不得辦理營運手續。
(三)完善檢測維修(I/M)制度,開展超標車輛整治。通過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確保從事尾氣治理維修企業按照維修技術規范和方法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和保養,使維修后的機動車穩定達到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擅自擴大維修經營范圍、不嚴格按照經營許可項目開展維修活動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定期或不定期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進行抽檢。道路抽檢由環保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重點對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高污染車輛及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的車輛進行抽檢;停放地抽檢由環保部門會同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重點對營運車輛集中停放地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由環保部門督促車主或使用者進行維修治理。
(四)制定鼓勵淘汰政策,加快淘汰“黃標車”。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規定標準且無法修復的在用機動車依法強制報廢并由公安部門辦理登記。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研究制定我市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政策,加速“黃標車”淘汰。
(五)改善燃油品質,加強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加強對我市車用燃油生產企業的運輸、儲存、銷售市場的監管和加油站車用油品的質量監督和抽查檢測,確保油品質量符合國Ⅳ標準。2014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現有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改造,并依據《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三項標準進行驗收;新建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要嚴格環評審批,同步建成油氣回收裝置,執行油氣回收相關標準。
(六)加強新車污染控制,完善機動車污染監管信息網絡。實施機動車新車源頭污染控制制度,落實國家機動車階段性排放標準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新車,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跨省(市、州)轉入的車輛,凡污染物排放達不到本市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轉入手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不到國Ⅰ排放標準、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不到國III排放標準的,禁止在本市辦理轉入登記。切實加大對機動車經銷商的宣傳及監督管理,確保我市銷售的機動車符合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排放標準。加大推動清潔汽車發展的力度,擴大在公交、出租等方面的應用。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機動車排氣污染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建設。通過對環保檢測監控、環保標志管理等數據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實現數據共享,搞好數據發布,提高行政監督管理效率。
三、任務分工
市環保局: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開展機動車環檢的機構進行環保資質初審,并報省環保廳對其進行資格委托;負責對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研究制定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政策;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負責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抽檢工作;負責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社會化運營機制建立后);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制定機動車環保檢測服務性收費標準;配合市經信委按照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油氣回收綜合治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機動車環保檢測服務性收費標準,并做好對環檢機構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機動車環檢機構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審批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和專項建設經費保障。
市經信委(市能源辦):負責協調中石油、中石化駐達企業向總部爭取符合國Ⅳ標準的成品油供應我市,保障我市車用燃料標準和相應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步實施;負責制定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督促成品油經營企業開展治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維修企業(一、二類)確認機動車輛污染排放的維修治理專項資質;負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負責營運車輛排放檢測定期審驗工作,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安檢合格標志的營運車輛不予通過定期審驗;會同市環保局對營運車輛集中停放地機動車進行排氣抽檢;協助市環保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并提供維修企業和車輛維修情況相關信息。
達州質監局:負責對生產車用燃油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對機動車環檢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對計量認證合格的機動車環檢機構在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配合市經信委開展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對銷售車用燃油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汽車零部件銷售企業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規范銷售市場;協同環保等部門對車輛銷售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確保銷售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排放標準;負責依法對申請承擔機動車環檢的機構進行注冊登記。
市公安局:負責督促新車上戶、外地轉入車輛執行國家機動車階段性排放標準;負責做好新車上戶;負責“黃標車”限行執法工作;負責將機動車環保檢測納入年檢管理;負責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會同市環保局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道路抽檢工作;協助市環保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并提供相關車輛環保信息。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指導制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環保的市政府領導任組長,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達州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每季度聯合召開一次機動車數據會審會,根據數據變化情況,適時啟動調控措施,有效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二)加強宣傳教育。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面大。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現狀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意義等進行廣泛宣傳,增強公眾的認同感和參與度,共同做好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倡導“少開一天車”和“綠色出行”等活動,鼓勵使用節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機動車,有效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同時,及時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和化解可能出現的矛盾,確保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平穩推進。
(三)加強目標考核。按照成員單位的任務分工,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兩項整治”(洲河污染和城區空氣污染綜合整治)目標考核內容。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和業績考評,推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開展。
五、本實施方案自2012年11月10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或按程序對本方案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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