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鞏固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16日
鞏固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若干措施
第一條 支持購買新建商品住房。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對在中心城區(其中通川區具體指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鳳西街道辦事處、鳳北街道辦事處、蓮花湖景區管委會,下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財政補貼和180元消費券補貼,每套財政補貼最高不超過2.5萬元、消費券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二孩或三孩家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前述基礎上再給予每平方米50元財政補貼,每戶最高不超過5000元;對在中心城區購買產權車位(庫)的,按照數量給予每個5000元財政補貼,每戶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0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通川區人民政府、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逗號前面為牽頭單位,下同)
第二條 推動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個人在達州市內購買新建服務型公寓用于自住的,享受與該區域住房同等落戶政策、購房補貼及用水、用氣、用電標準;在中心城區購買新建商業性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元消費券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達州水務集團公司、達州華潤燃氣有限公司、達州川港國興燃氣有限公司、國網達州供電公司、達州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各縣(市、區,含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下同)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三條 鼓勵居民“賣舊購新”。落實居民個人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達州市內重新購買住房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四條 優化公積金貸款。繳存職工家庭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消住房套數限制,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優化貸款次數限制,最大限度減輕購房者壓力。〔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五條 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雙職工(夫妻雙方均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貸款上限提高到120萬元,單職工(僅本人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貸款上限提高到100萬元。在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基礎上,二孩家庭貸款限額再提高10萬元,三孩家庭貸款限額再提高20萬元。實行住房公積金“又提又貸”、“代際互助”,全面開通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人行達州市分行、達州金融監管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六條 優化公積金提取。在達繳存公積金職工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自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若為全款購房或全款分期購房的,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全款購房總金額;若為按揭貸款購房的,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及期間實際還貸金額之和。〔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七條 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階段性保證金擔保(含保函或房產擔保)。2025年7月1日起,通過轄區公積金中心辦理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購房業主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不再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階段性保證金擔保(含保函或房產擔保)。原已繳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階段性保證金擔保(含保函或房產擔保)按原政策執行,已審核未放款項目的貸款以發放時的政策規定為準。〔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八條 優化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和首付比例。購房者購買住房時,各金融機構按照本條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執行相關房貸政策。在達州市范圍內新購買住房,擬購住房所在縣(市、區)無住房、名下擁有的商品住房無房貸或者已結清相應房貸的,均視為首套住房。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貸款購買首套、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為不低于15%。〔責任單位:人行達州市分行,達州金融監管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九條 優化車位租售。依法支持國有企業、民間資本參與盤活開發項目存量車位。鼓勵開發企業與充電專營單位合作,劃定專屬區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設統建統管的充電區域。〔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條 優化土地供應。加大低密度、低容積率的高品質住宅用地供應力度,合理控制商業用地、商住用地供應規模和節奏。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不再設置土地出讓底價,但成交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新供應土地“競拍”保證金最低比例為拍賣土地起始價的20%,增加銀行保函(見索即付型)作為競買人參與土地競買的履約保證方式。〔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一條 允許按規定分期開發、分期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對新競得宗地60畝及以上且無付款逾期違約情況發生的開發企業,可按程序申請分期開發、分期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分期開發面積每期不低于30畝。〔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二條 容缺辦理相關規劃和建設許可手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土地出讓價款分期繳納合同并繳納不低于50%土地出讓價款后,可依據相關規定憑《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款票據》等證明先行辦理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可進行規劃方案審批,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三條 優化驗收程序。對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涉及多個單體建筑的建設項目,對其中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設施配套滿足使用功能、能單獨投入使用、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并能夠滿足獨立使用功能的單個或多個單位(子單位)工程,可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和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可予支持,報請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四條 優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繳納方式。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該階段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可延后到辦理預售許可前一次性繳清。〔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五條 支持收購存量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房。鼓勵各縣(市、區)收購存量商品房、居民“二手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長期低息貸款產品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人行達州市分行、達州金融監管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六條 支持房票選房安置。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各類征收類項目以及重要地災隱患點避險搬遷項目中,除國家規定必須新建安置房外,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鼓勵通過發放房票的方式進行安置。〔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人行達州市分行、達州金融監管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國有企業〕
第十七條 調整購房入學政策。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憑網簽備案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契稅繳納憑證以及戶籍證明,其適齡子女可以獲得購房所在縣(市、區)義務教育階段排序入學資格。〔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八條 積極組織團購活動。搭建“線上+線下”房產超市,支持各地設立商品住房“團購庫”,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各類團購需求開發定制樓盤。對在同一樓盤一次性購買10套及以上的,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團購價格在近三月該樓盤同品質同類型房屋網簽備案均價基礎上下浮3%~6%。〔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十九條 提升服務審批質效。支持“帶押過戶”,大力推廣交地即交證、交房即交證和聯合審圖、聯合驗收。支持預售商品房網簽備案與預告登記同步辦理,支持土地使用權轉讓預告登記,全面提升服務審批質效。〔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第二十條 優化預售監管資金動態調整機制。項目建設收尾階段,在保障項目竣工交付的前提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動態調整預售資金監管額度,超過監管額度的資金可以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中有明確時限的措施,以明確的時限為準。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心城區消費券和獎補資金,根據市、區事權劃分由受益地財政按照相關規定兌現。各縣(市)獎補方式和標準可以參照執行,或者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具體細則。2024年10月18日出臺的《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推動房地產業回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達市府辦發〔2024〕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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