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規范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以及《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2022年2月)等文件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范圍及標準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的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環衛設施、路燈照明、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一)征收范圍。凡在中心城區〔指《達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年)》(2015版)所規劃的建設用地及不可分割的山體、綠地、河流、湖泊等用地范圍,南至達營高速(含高鐵和空港片區);西至幺塘—復興—雙龍—東岳—魏興;北至魏興—羅江—犀牛山;東至達州東部經開區亭子文教城和麻柳智造城。達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獲批后從其規劃〕內進行各類建筑物建設(包括新建、擴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配套費(農業戶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二)征收標準。工業、物流類建設項目征收標準為65元/平方米,其余建設項目為8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按規劃許可證或當期施工許可申請的建設面積繳納;在辦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按照竣工面積補繳或退費。
二、減免范圍及審批
(一)減免范圍。(1)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校舍安全工程項目;(2)對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3)棚戶區改造項目;(4)經濟適用房項目;(5)公共租賃住房項目;(6)舊住宅區整治項目;(7)易地扶貧搬遷項目;(8)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9)健康服務體系建設項目;(10)養老、托育服務體系建設項目;(11)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12)其他符合減免政策的項目。
(二)減免程序。除上述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批準“減”“免”。符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規定的,市本級審批監管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審批;市本級以外由轄區政府審批監管的項目,由轄區政府研究決定“減”“免”。國家對受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有緩交配套費政策的,從其規定。
三、征繳程序及管理
(一)征繳原則。按照“統一征收,分級入庫”的原則,中心城區范圍內的配套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負責征收。市本級投資項目、市本級城市維護地域范圍內征收的配套費,全部繳入市級金庫;其余在通川區、達川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區域內征收的配套費,繳入對應轄區區級金庫。特殊情況和未盡事宜實行“一事一議”。城市建設、管理和維護事權明晰后按確定的分成比例分繳入市、區金庫。
(二)征收管理。配套費屬政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具體操作辦法按《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中心城區土地出讓收入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達市府辦發〔2021〕41號)執行。
四、經費使用及監督
(一)經費使用。配套費收入納入城建資金收支預算統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二)監督管理。審計、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截留、擠占、挪用及減免和收取配套費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6月5日《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達州市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達市府發〔2005〕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辦理了工程規劃許可的,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項目目錄
附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項目目錄
序號 | 減免類型 | 減免依據 | 免繳內容 | 減繳內容 |
1 | 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校舍安全工程項目 | 1.《財政部關于免征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綜〔2010〕54號)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 | 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中小學(含職業中學)、幼兒園屬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2 | 對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推進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2〕20號) | 對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3 | 棚戶區改造項目 | 1.《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2.《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 3.《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 | 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紅線范圍內新建房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4 | 經濟適用房項目 |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 經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5 |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 1.《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 | 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6 | 舊住宅區整治項目 | 1.《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2.《建設部關于開展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的指導意見》(建住房〔2007〕109號) | 納入市、區政府老舊小區改造范圍的舊住宅配套設施完善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包括舊住宅內配套設施設備(社區服務設施、文化體育設施、安全防范設施、管理服務用房等)的補建,市政公用設施(供水、供氣、供暖、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礎設施(供電、電信、郵政等設施)的完善。 | |
7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 | 1.不對外銷售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8 |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9 | 健康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 |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和護理院、臨終關懷機構、健康服務新興業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設施等6類項目中,非營利性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和護理院、臨終關懷機構、健康服務新興業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設施等6類項目中,營利性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10 | 養老、托育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 1.《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1.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養護院、養老院和醫養結合服務設施、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等4類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
11 | 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 | 體育場地和設施、公眾健身活動中心、戶外健身場地、學校體育設施以及健身房(館)等5類項目中,非營利性項目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體育場地和設施、公眾健身活動中心、戶外健身場地、學校體育設施以及健身房(館)等5類項目中,營利性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12 | 其他符合減免政策的項目 | 1.《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 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 | 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