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源: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達市府發〔2025〕7號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達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達州市市、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同級黨委、人大重要決定以及辦理同級人大代表重要建議、人民政協重大提案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由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細化決策事項范圍。
第五條 以下決策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
(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決策;
(三)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等政府立法決策;
(四)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任務分解等內部管理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決策事項。
第六條 決策機關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制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年度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堅持質量和效率并重,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按規定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貿易政策合規評估。
第八條 在本級決策機關的領導下,市、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本地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具體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實施。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決策草案,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合法性審查初審等程序。
市場監管、司法行政等部門(單位)分別牽頭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其他部門依據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條 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探索建立大數據輔助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合理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決策前瞻性和適應性。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目錄
第十二條 政府辦公室、司法行政部門向本級決策機關所屬部門征集決策事項建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國家機關、下一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征集。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結合本級決策機關年度工作安排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將擬提請決策機關決策的決策事項,經本部門黨委(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向決策機關申報。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所屬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研究后,認為需要列入年度目錄的,按照前款規定申報。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原則上不得申報。
第十四條 政府辦公室、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研判篩選決策機關所屬部門申報的事項建議,擬訂年度目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年度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計劃完成時間。
第十五條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或者屬于決策事項范圍,但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未申報的,在充分征求意見和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決策機關可以直接將其列入年度目錄。
第十六條 年度目錄擬訂后,政府辦公室、司法行政部門按程序提請決策機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同級黨委同意。
年度目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第十七條 因工作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目標實現,確需新增、取消或者變更決策事項的,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建議并說明理由。
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論證后,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審簽,并報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同意。
第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本年度決策事項的實際情況對年度目錄進行動態調整,于每年12月底前將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公開調整后的年度目錄。
決策機關制定的年度目錄,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報上一級決策機關備案。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擬定草案
第十九條 年度目錄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需履行的程序及時開展決策草案的起草、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定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把握政策取向,強化系統思維,梳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促進各類政策協同發力,符合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規定;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對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明示相關法律風險。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向決策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書面征求意見。
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并提出傾向性意見以及理由依據,報請決策機關主持協調,形成處理意見。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二十二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等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專項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平臺建設,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媒體專訪、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六條 以問卷調查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科學設計問卷內容,根據決策影響范圍合理確定調查對象、問卷發放數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問卷回收率。
第二十七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當面問詢等方式進行,了解決策草案的社會認同度和接受度,制作民意調查報告。民意調查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真實性。民意調查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實地走訪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梳理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劃,并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走訪,進行充分調研,形成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以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且參加人數不得少于5人。召開座談會3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告知參會代表座談會召開時間、地點,并將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送達參會代表。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參會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形成會議記錄。
第三十條 以聽證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聽證組織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30日,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其他主流媒體發布聽證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材料、聽證會時間地點、申請參與聽證的條件和申請方式等信息。
聽證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員,保證有關各方面都有代表參與聽證會,并在召開聽證會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第三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報告應當載明公眾參與的方式和過程、公眾的意見建議情況、公眾意見建議采納情況等內容。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采納合理意見,未采納或者部分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意見采納情況。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依法不予公開的,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三十四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確需發揮專家作用,且為履職所必須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或者委托決策咨詢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性、代表性、中立性,不得與咨詢論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三十五條 市級決策機關應當加強本級決策咨詢機構建設和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制度,鼓勵具備承接條件的決策咨詢機構承擔專家論證工作。
有條件的縣級決策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級決策咨詢機構和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
第三十六條 決策草案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達州市決策咨詢委員會等決策咨詢機構開展專家論證,也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開展專家論證。
組織專家開展專家論證的,應當從本級或者上級專家庫中選擇有關領域專家,現有專家庫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另行選擇專家。
第三十七條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進行。采取視頻、電話會議等線上方式咨詢專家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及時補充書面論證意見。
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5日向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參與論證的專家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涉及范圍較廣、分歧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決策事項,參與論證的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
第三十八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咨詢論證意見建議;
(二)獲得決策事項相關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按照規定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
(四)受邀列席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工作會議;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咨詢論證意見,并對其結論負責;
(二)與決策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三)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四)不得以決策機關論證專家名義參與商業活動;
(五)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專家論證意見,采納合理意見,形成專家論證情況報告。報告應當載明組織或者委托開展專家論證的情況、專家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不屬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無需開展專家論證的,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四十二條 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就業促進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引發網絡輿情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四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可以自行開展風險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聽取本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導協調機構,以及宣傳、網信、金融監管、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意見。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等重大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并對第三方機構提出的風險評估意見進行研究,共同對評估質量和結果負責。
第四十四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重點查找以下各方面的風險點、風險源: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過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重大地方債務風險、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就業促進風險,包括可能造成規模性失業、影響公平就業環境、破壞和諧勞動關系等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對象、內容、標準、方法等具體要求;
(二)充分聽取意見。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問卷調查、專題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排查決策事項風險點和風險源,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研判風險等級。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產生的風險影響程度,將決策風險劃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三個等級;
(五)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包括決策事項基本情況、評估過程和方法、各方面意見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決策風險等級和評判依據、評估結論和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決策事項風險較小、可控且容易防范化解的,可以在聽取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防范處置措施,進行簡易評估。
第四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劃分決策風險等級:
(一)社會公眾大多數理解支持,存在較小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二)社會公眾部分有意見且反映強烈,可能引發較大矛盾沖突,存在一定風險隱患,但可以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予以化解的,為中風險;
(三)社會公眾大部分有意見且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難以有效解決的,為高風險。
第四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風險等級作區分處理:
(一)評估為低風險的,應當明確防范應對風險隱患的措施,提出決策可以實施的建議;
(二)評估為中風險的,應當暫緩決策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提出決策可以實施的建議;
(三)評估為高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向決策機關提出終止決策的建議,或者調整決策草案,按照本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十九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五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的實施不會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引發網絡輿情,不作風險評估的,在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
第五節 公平競爭審查
第五十一條 擬訂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前款所稱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范、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議以及備忘錄等。
第五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依法聽取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聽取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可以與其他征求意見程序一并進行。
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可能受決策事項影響的其他經營者。
第五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后,連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等材料送交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由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決策承辦單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決策草案尚未按照要求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知決策承辦單位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未及時補正的,予以退回處理。
第五十四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可以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六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五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在提請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前,應當經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會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
決策草案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決策機關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機構;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機構。合法性審查機構依法履行審查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決策草案送審稿送請合法性審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初審,出具書面初審意見,不得以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直接代替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初審意見。
第五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決策機關報送決策草案送審稿,應當報送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集體討論決策草案送審稿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三)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匯總情況;
(四)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性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初審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據及借鑒經驗的有關資料;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條 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送審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七條要求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該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示后,應當將送審材料送交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應當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未補充或者補充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送交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需要,可以組織開展實地調研、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等工作。
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存在其他影響公平競爭情形的,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會商,必要時可以聽取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專家意見。
第六十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送審稿的形成是否履行有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送審稿內容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相沖突;
(四)決策草案送審稿內容或者結構是否存在重大疏漏和缺陷。
第六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理由;
(三)有必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以下情形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提出決策事項合法的審查意見,并對決策草案送審稿文本加蓋合法性審查專用章;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部分決策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相沖突的,提出建議修改有關內容的審查意見;
(三)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法定程序且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有關程序履行不符合規定的,提出補充或者完善有關程序后,再提請決策機關審議的審查意見。
對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六十三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在內容或者結構等方面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要作出重大修改或者調整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中止合法性審查,將送審材料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并通知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決策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中止合法性審查滿30日,決策承辦單位未能對決策草案送審稿修改完善,且無正當理由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終止合法性審查程序。
第六十四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或者客觀條件和環境等發生變化,決策事項確需暫緩決策或者終止的,經決策承辦單位申請,本級決策機關同意后,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終止合法性審查程序并退還送審材料。
第七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六十五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不得以征求意見、專題會議或者議事協調機構會議等方式代替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的決策草案送審稿,應當提交本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材料以及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第六十七條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送審稿說明;
(二)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經行政首長同意,其他參會人員可以發表意見;
(三)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作出同意、原則同意、修改后再次審議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政府辦公室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第六十八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送審稿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群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組織等旁聽會議。
第六十九條 決策草案送審稿經集體討論同意或者原則同意的,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簽發。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入民主協商的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七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在決策文件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同步組織開展決策解讀。
第七十一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決策機關會議紀要、集體討論材料發送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并依法規范管理。
第七十二條 決策形成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會議紀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等文書材料屬于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七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事項,并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不得推諉、拖延、拒絕執行或者不完全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建立跟蹤調查制度,及時掌握決策執行的進度、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七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提出停止執行、中止執行或者變更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決策評估單位:
(一)決策實施滿一年的;
(二)決策有試點或者試行期限要求的;
(三)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五)決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在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況;
(六)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決策評估單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專業咨詢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評估,決策作出前承擔了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個人和單位除外。
第七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有效參與,創新開展重大行政決策滿意度、支持度評價。
第七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人員、評估范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以及經費預算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信息以及社會公眾、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三)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包括評估方式、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實施對象的評價意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等內容,并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中止執行或者變更決策的評估結論建議。評估報告應當及時提交決策機關。
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九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以及其他參與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八十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直園區管委會,市、縣級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4日印發的《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達市府發〔2018〕2號)同時廢止。
網站地圖 | 聯系我們 | 信息公開入口 達州市人民政府版權所有 蜀ICP備05031156號 川公網安備 51170202000231號主管:達州市人民政府 主辦單位: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5117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