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8月8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梁 磊
2025年8月16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更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達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達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達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三部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對《達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級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級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共同劃定本市城區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慶典活動需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標準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加大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財政投入。
市直園區管委會依法做好園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及時制止村(居)民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并向轄區公安部門報告。”
(四)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監督工作,以及相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
第八條增加二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涉及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流動販售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燃放煙花爆竹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五)刪去第十六條。
二、對《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第六條:“廣告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鼓勵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方案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與建(構)筑物同步施工。”
(四)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申請辦理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需提交的材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并修改為第二十條:“舉辦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等活動,需要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
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符合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置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設置者應當在設置期滿后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六)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招牌設置者提出規范戶外招牌設施設置申請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并及時反饋招牌設施設置踏勘建議。”
三、對《達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合并修改為第八條:“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十)項修改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三)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合并修改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則通行經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此外,對《達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達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