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0日
達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促進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參照《四川省天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文并予以經費補助,包括組織獎、個人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全市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包括從事產品、工程、服務供給的各領域組織或基層一線班組等)。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申報;
(二)公開、公正、科學評審;
(三)優中擇優;
(四)動態管理;
(五)不收取評審費用。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按照《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相關規定申報批準后實施評選,每次評選組織獎5?8個,個人獎3?5名。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兩年,獲獎期滿后可重新申報評審,但不得以原獲獎成果進行申報。
第七條 獲得組織獎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并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20萬元;獲得個人獎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并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2萬元。
第八條 市質量強市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在市質量強市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有關制度;
(二)組織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組;
(三)組織實施市政府質量獎資格審查、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提出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四)調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五)對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監督;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市場監管分局,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市級行業協會,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負責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達州市依法設立3年以上并正常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全市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近3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出現惡劣影響的負面輿情;
(七)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達州市從事質量工作3年以上,對達州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有較強的質量創新意識,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和成果,在提高行業質量水平、推動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近3年內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五)申報個人如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其所在組織近3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且無重大質量投訴。
第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市質量強市辦根據工作需要選擇5名以上(單數),包括質量管理、財務管理、行業技術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 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審查、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提出綜合評審報告、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評審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事項。在市級主流媒體、網站上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等相關事項。
(二)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向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市場監管分局,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市級行業協會提交申報材料。
(三)組織推薦。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市場監管分局,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市級行業協會核實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形成推薦意見與申報材料送市質量強市辦。
(四)資格審查。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資格審查,對資格審查合格的,送評審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由評審組組織評審,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答辯)的組織、個人獎名單。
(六)入圍名單公示。入圍現場評審(答辯)的名單,在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后向社會公示。
(七)現場評審(答辯)。評審組組織現場評審(答辯)。
(八)綜合評價。評審組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九)審議報批。市質量強市辦將獲獎建議名單提交市質量強市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的獲獎建議名單經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市質量強市辦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由市質量強市辦報市政府審定后發文予以激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內,獲獎組織發生合并、企業重組或者生產經營要素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報告市質量強市辦重新評審或者補充審查。
第十七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在其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的,應當注明獲獎時間,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或者獲獎稱號。
第十八條 申報人及有關機構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一經查實,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對已經獲獎的,由市質量強市辦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追回經費補助,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市政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在有效期內,若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市質量強市辦將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市質量強市辦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追回經費補助,向社會公告。連續兩屆不接受該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一條 參加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原則,保守組織及個人秘密,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對違反評審制度或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撤銷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并由有關部門(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在全市工業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質量強市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