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24日
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川辦規〔2024〕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城市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包括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不包括附著于建筑物、構筑物的特種設備及其廢棄物,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經檢驗、鑒定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物。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達州高新區、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依法做好本園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全過程監管流程。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產業、林業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參與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活動(含產生、運輸、處置)的相關單位,應當在獲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相應核準證后,開展處置活動。
第二章 源頭減量管理
第六條 城市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從源頭上減少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筑垃圾的產生。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處置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設計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加強設計施工協同配合,保證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推進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等專業一體化、標準化設計,并明確再生產品的使用部位和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建筑垃圾暫存場所,優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按規定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監理單位應當審核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對未落實源頭減量措施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貯存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向建筑垃圾產生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申請書;
(二)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與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
(四)建筑垃圾產生信息表(產生種類、數量、周期等);
(五)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在取得核準許可后,將產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條件的單位運輸、處置。
第十條 建筑垃圾產生種類及數量、產生周期、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或處置設施發生改變的,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及時向原核準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貯存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
(二)規范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地點,且位置相對固定;
(三)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種類、產生量等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拆除工程在滿足環境排放和避免擾民的情況下對混凝土、磚瓦、金屬、木材等廢棄物進行現場破碎與分揀,作為再生骨料等原材料利用。
第十二條 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垃圾尺寸及質量,采用人工、機械相結合的方法科學收集,提升收集效率;
(二)設置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混合類等垃圾的堆放池,用于垃圾外運之前或者再次利用之前臨時存放,易飛揚的垃圾堆放池應當封閉;
(三)垃圾收集點及堆放池周邊應當設置標識標牌,并采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在開工前將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以及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利用處置的目標和措施,向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條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現場直接利用的,應當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中明確。
第十四條 鼓勵施工單位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產生核準許可及建筑垃圾種類和數量、排放周期、運輸單位、運輸路線及時間、處置單位、處置方案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產生者負有建筑垃圾處置義務,應當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費用。建筑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產生者與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運輸合同、處置合同中予以明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處理,也可以交由物業服務等單位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處理。
物業服務人應當合理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地點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單位)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地點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鼓勵采取提前預約、袋裝投放、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
第十七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按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明確裝修垃圾清運與處置等責任。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在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取得核準許可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九條 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三)運輸企業基本信息表;
(四)運輸車輛信息表;
(五)車輛行駛證與機動車登記證書;
(六)企業車輛運輸管理制度;
(七)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第二十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工具數量、運輸工具標識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落實以下要求:
(一)隨車輛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復印件或掃描件;
(二)車輛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處置場所;
(三)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四)保持車輛干凈整潔;
(五)保持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起始點及目的地,核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通行線路、通行時間。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本單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在運輸途中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運輸設施毀損,交通運輸中斷、阻塞等突發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及運輸車輛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核準運輸范圍、車輛牌照號、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運輸企業應當使用適宜規格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有序推進新能源車輛應用。
鼓勵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裝定位、視頻監控、稱重等設備,將監控信號接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平臺。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包括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和資源化利用廠等。
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資源化利用廠等專項規劃,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單位)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根據前款規定編制專項規劃時,環境衛生、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半徑、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對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合理布局,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避免資源浪費或市場無序競爭。
第二十七條 資源化利用廠、庫容200萬立方米及以上填埋場處置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庫容200萬立方米以下填埋場的處置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由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位于通川區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三)土地使用證明;
(四)場地平面圖;
(五)進場路線圖;
(六)環境衛生制度;
(七)安全管理制度;
(八)申請單位基本信息表;
(九)材料真實有效性承諾函。
轉運調配場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還需提交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方案。
資源化利用廠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還需提交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方案、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第二十九條 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其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建筑垃圾處置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場所的生產和處置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收集、堆放、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內容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
(二)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備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單位)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清單,清單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技術工藝、處理能力、產品類型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清單,及時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工程造價信息。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類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用量比例應當不低于20%。
第三十五條 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可用于土方平衡、場地平整、道路建設、環境治理或燒結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當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六條 鼓勵新型墻體材料、市政工程材料等生產企業加強技術研發,降本增效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
鼓勵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國、省、市有關規定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應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
第三十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完成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數據的收集、審核與匯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信息化監管。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相關企業(單位)的信用管理,建立退出機制,規范責任主體行為,接受公眾舉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信息。
第四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文明施工內容納入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考評內容包括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每萬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等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